《商標法》第33條規(guī)定:“對初步審定、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,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,經(jīng)調查核實后,做出裁定。當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,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,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。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。” 商標異議的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,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但應當注意,申請異議復審的當事人只能是原異議申請的異議人或被異議人。其他人不得申請異議復審。申請人要提供的材料: 1.《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》 2. 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3. 在原有關證據(jù)的基礎上補充新的材料
關于我們 | 友情鏈接 | 網(wǎng)站地圖 | 聯(lián)系我們 | 最新產(chǎn)品
浙江民營企業(yè)網(wǎng) www.canopyavedasalon.com 版權所有 2002-2010
浙ICP備11047537號-1